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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的 普法 || 在饮用水水源垂钓?违法!

发布时间:2021-05-31

最近天气凉爽,正是垂钓的好天气。不少人约上钓友外出垂钓,吹吹风聊聊天钓钓鱼。可是这也得注意了!

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马涧镇钱塘垅水库进行非法垂钓的项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的17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兰溪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开出的首张罚单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马涧中队接到举报,称一男子在钱塘垅水库垂钓。中队第一时间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并赶赴现场,要求当事人项某立即停止垂钓。经询问得知,项某平时爱好钓鱼,看到钱塘垅水库水质较好,就动了心思,带上遮阳伞、渔网、折叠椅等全套工具,来到此处准备“大展身手”。没想到鱼没钓到,罚单却来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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